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608号原告吉秋雨,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彦召,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国。委托代理人庄莹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秋雨诉被告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39.50元,由原告吉秋雨承担。
审判员 刘春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