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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547号

郑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547号

原告:郑某。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郑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