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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661-1号

刘书传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书传,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661-1号

申请执行人:刘书传,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升,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书传、刘焕贞、李佳璐、任芃铫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书传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顺程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1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