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执恢735号

735阳谷县七级镇人民政府与刘长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谷县七级镇人民政府,刘长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35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七级镇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于哲,镇长。

被执行人:刘长川,男。申请执行人七级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刘长川农业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行非执字第58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书确定:限被执行人刘长川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生产费用1150.7元。刘长川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七级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6年6月23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于2016年6月24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5)阳行非执字第58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1150.7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红军

审判员  赵海峰

审判员  吴兆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增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