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22执12号申请人缑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缑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某某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南 才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索南多布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