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4执244号

刘永福与刘春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福,刘春萍,温志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福,男,汉族,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执行人刘春萍,女,汉族,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执行人温志军,男,汉族,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刘永福申请刘春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永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林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进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