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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4号

孟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海峰,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4号申请执行人孟海峰,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涛,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海峰与被执行人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峄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涛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