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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173号

梁淑清与伊春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淑清,伊春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梁淑清,女,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伊春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亮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淑清申请执行伊春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淑清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春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