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4执54号

孙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玲,胡安永,褚夫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54号申请执行人孙玲,女,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安永,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褚夫海,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玲、胡安永与被执行人褚夫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褚夫海所有的鲁Dxxx**号中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