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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德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利辛县德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德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利张路,组织机构代码58613896-2。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循环工业园区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2990-0。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德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石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