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263-1号
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渭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税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雅安市体育局应领取的款项12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杨林以其自有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在雅安市体育局应领取的款项1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年;
二、对杨林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查封人负责管理,允许使用,但不得作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书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