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250号原告宋海滨。被告孙永乐。被告孙学温,年龄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
原告宋海滨与被告孙永乐、孙学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但其诉请的被告孙永乐、孙学温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海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柏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