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亓涛。委托代理人王维和、李超,舟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新世纪花园办公楼南)。法定代表人戎友根。委托代理人叶海飞,浙江××船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亓涛与被执行人浙江建隆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舟普劳人仲案字【2016】第01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亓涛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25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亓涛撤回强制执行,(2016)浙0903执96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代
审判员 於昭辉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