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934号
原告:才某。
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才某负担。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
才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934号
原告:才某。
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才某负担。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