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25日生,无固定职业,。(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妻子。)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东,男,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因本案缺少部分主要证据,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3月23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将本案移送我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昱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在兰州市西固区蓝馨花园小区B区南侧马路上,李某驾驶的甘AZ50**小轿车与李甲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在李某实施抢救李甲某的过程中,作为李甲某的朋友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致其下颌骨骨折。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有兰州市公安局金湾治安分局福利区治安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甘肃省门诊病历首页、住院病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甘中科[2015]司鉴字第9118A号车辆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甘)公(兰)鉴(法)字[2015]A010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某、XXX、茆晓敏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称:被告人赵某某致其轻伤二级,要求1、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并判令赔偿医疗费31276.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丢失手机一部5000元、损坏衣物3000元,合计77676.49元。3、后续治疗费30000元。4、伤残赔偿做出后按实际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如下证据:1、甘肃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五张、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二张,证明因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体导致的损伤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治疗伤情花费情况。2、李某妻子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3、甘肃宝祥钢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妻子杨某某系其单位职工,月薪为5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暂无赔偿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2、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赵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赵某某虽然暂时无赔偿能力,但有积极赔偿的态度;4、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上述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殴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系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不属于主动投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赔偿范围和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并参照《甘肃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可获得本院支持的赔偿项目有:2015年5月1日住院的医疗费31149.79元及出院后2015年11月15日门诊治疗费7000元的主张有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发票证明,予以支持;护理费主张1000元,按其提交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证明,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住院天数共计10天,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营养费1000元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被害人的伤情状况,酌情支持500元。交通费1000元的主张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该项主张系实际发生的费用,酌情予以支持200元。误工费主张30000元,由于被害人未能提供相应误工证据,参照《甘肃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计算10天住院时间,误工费应为569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为4081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819元,由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琳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