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陈浩,系该××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87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2387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何新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