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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904号

张燕钦与唐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燕钦,唐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民初904号原告张燕钦,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委托代理人兰钰华(特别授权),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凤,女,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大邑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府二街***号*栋*层***号。负责人李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仕俊(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燕钦与被告唐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钦的委托代理人兰钰华,唐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仕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燕钦诉称,2015年12月28日晚上,原告饮酒后驾驶川A×××××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王泗镇飞羊加油站方向沿营经大道往晋原镇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原告驾车行驶到营经大道501号外路口处左转弯过程中,遇被告唐凤驾驶川A×××××号“启辰”牌小型轿车由相对方向直行至此,川A×××××号车右前角与川A×××××号车右侧相撞。造成张燕钦受伤,两车受损。此次事故经大邑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原告张燕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晚9点,原告被送往大邑县中医院住院医疗,住院20日后出院。2016年3月28日,原告伤残被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被告唐凤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唐凤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8702.02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护理费1600元(80元/天×20天)、营养费1000元(50元/天×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8762元(24381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711元(7110元/年×2年×10%÷2)、误工费11733.33元(3200元/月÷30天×110天)、鉴定费9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08238.35元;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唐凤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是川A×××××号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和车主,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此次事故,造成被告财产损失约25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针对原告方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认为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应扣除20%自费药;原告住院天数为20天,护理费认可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30元/天;交通费认可300元;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异议;原告误工天数认可110天,按80元/天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元;原告财产损失认可500元;营养费不予认可,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晚上,原告张燕钦饮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5mg/100ml)驾驶川A×××××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王泗镇飞羊加油站方向沿营经大道往晋原镇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原告驾车行驶到营经大道501号外路口左转弯过程中,遇被告唐凤驾驶川A×××××号“启辰”牌小型轿车由相对方向直行至此,川A×××××号车右前角与川A×××××号车右侧车身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同日,原告被送往大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端开放性骨折,于2016年1月17日出院。出院医嘱:1、患肢暂勿负重,扶双拐3月,防跌倒;2、术后1、2、3、6、12月来院复查X片,指导患肢功能锻炼;3、保持伤口敷料清洁干燥,2-3天来院换药;4、住院期间留陪伴一人,术后1年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5、如有不适,我院随诊。产生住院医疗费28702.02元,门诊治疗费428元。2016年1月28日,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大公交认字(2015)第86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燕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唐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3月28日,原告伤残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支出鉴定费930元。另查明,原告张燕钦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外务工,其与尚美光于1999年12月7日生育一子张宇。被告唐凤系川A×××××号车车主及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赔偿项目达成一致意见: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8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财产损失500元,同意在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中扣除20%的自费药。

原告张燕钦与被告唐凤就自费药、鉴定费、诉讼费及川A×××××号车财产损失达成协议,由原告张燕钦自行承担自费药、鉴定费、诉讼费,被告唐凤自行承担财产损失。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病情证明书、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单位证明,户口簿,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认定,被告唐凤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川A×××××号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在商业险范围内按其承保车辆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认定,原、被告对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8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29130.02元,鉴定费930元,有医疗费发票、病历及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7000元、营养费1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扣除20%自费药,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燕钦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外务工,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48762元(24381元/年×20年×10%)。综上,本案赔偿范围为:医疗费29130.02元(自费药5826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9473元、误工费8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930元,合计93933.02元。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损失73273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13904.02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其承保车辆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4171.21元(13904.02元×30%)。为了减少诉累,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垫付的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自愿承担自费药、鉴定费和诉讼费系当事人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燕钦67444.21元;

二、驳回原告张燕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张燕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