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民初字第4543号

潘云云与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潘云云,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543号

原告:潘云云。

被告: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杰。

原告潘云云诉被告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天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