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543号
原告:潘云云。
被告: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杰。
原告潘云云诉被告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天桥 来自:
潘云云与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543号
原告:潘云云。
被告: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杰。
原告潘云云诉被告浙江新卉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天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