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山铁选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方山铁选公司偿还贾某某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14933元,本息共计1214933元。刘某某对上述给付内容中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49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方山铁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受��费15735元、申请执行费14549元。执行中查明,四方山铁选公司出资人刘某某、陈现印、西登路从原席富民名下注册公司受让取得,后刘某某又将个人所持股份40%转让给陕西磊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因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磊鑫公司与刘某某发生纠纷。之后,席富民向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该法院判决确认,席富民与刘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席富民又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该法院调解书确定,(一)刘某某依据无效合同受让的席富民名下的西乡县富民采石场花岗岩覆盖层的开采权交还给席富民所有;(二)刘某某将其依据无效合同投建席富民名下的西乡县富民采石场磁铁粉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即选矿厂和尾矿库)生产经营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席富民所有,由席富民经营。(三)席富民以其名下西乡县富民采石场的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包括刘某某依据无效合同代为投建的选矿厂和尾矿库),对刘某某的投资损失做抵押担保,席富民不得再行使转让、抵押等处分权利,直至双方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为止;(四)席富民与刘某某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补偿,涉及刘某某注册的公司等多方利益,双方同意另行向刘某某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案不作处理。现在四方山铁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磊鑫公司部门负责人张为。当前席富民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对四方山铁选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磊鑫公司无法接管公司,加之刘某某与席富民因履行无效合同工产生的损失、补偿,涉及刘某某注册的公司等多方利息没有结算,故暂无法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四方山铁选公司、刘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其所有的江陵牌轿车(车牌号码:陕FJ80**)一辆已依法查封暂未变现,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受理费15735元、申请执行费14549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建成
审 判 员 吴远成
代理
审判员 祝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龚武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