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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民申7号

刘广平与平志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广平,平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广平,男,蒙古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志英,女,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广平因与被申请人平志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广平申请再审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予以撤销。经审查,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广平申请再审期间,主张双方合伙期间的账目有两笔未结算清楚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提交的厂房倒塌照片亦不能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超出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广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广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旭辰

审 判 员  张文彦

代理

审判员  张冬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玉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