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刘某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少民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下落不明,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少民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