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鲁兰芹,女,194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业,住高唐县酒业小区。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人和街道李小庄村。申请执行人鲁兰芹与被执行人李胜利危险驾驶罪赔偿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高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兰芹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胜利自动履行50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胜利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83215.13元及利息,已执行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麻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