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住所地:重庆绕城高速公路双福收费站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1782-0。法定代表人唐洪刚,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宋廉宏,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东,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O.91717641《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处罚的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迎春
审 判 员 陈利斌
代理
审判员 倪晓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