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王剑文,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尹鹤平,曾用名尹作华,男,身份号码4290041959********,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剑文与被执行人尹鹤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尹鹤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剑文购房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尹鹤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