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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55号

王剑文与尹鹤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剑文,尹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王剑文,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尹鹤平,曾用名尹作华,男,身份号码4290041959********,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剑文与被执行人尹鹤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尹鹤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剑文购房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尹鹤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