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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510号

刘锡熊与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锡熊,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安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刘锡熊,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曹晋义,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莱芜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东大街(妇保院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心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利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修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安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利,董事长。上列当事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1万元及租赁收益,案件受理费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印锋执行员  吴加庆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