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金艳琼,文化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艳琼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湘1129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艳琼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艳琼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