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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357号

(2016)湘1129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金艳琼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艳琼,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金艳琼,文化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何金昌,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艳琼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湘1129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艳琼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金艳琼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