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874号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中路城市家园三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魏金华被告XX兰,女,1980年10月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XX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兰价值2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XX兰银行存款共计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地下室的以下车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行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