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幕俊,男。被执行人陈琳,男。被执行人樊婷,女。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2万元。2016年3月3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陈琳、樊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琳工资收入。申请人幕俊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