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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65号

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幕俊,陈琳,樊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幕俊,男。被执行人陈琳,男。被执行人樊婷,女。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2万元。2016年3月3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陈琳、樊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琳工资收入。申请人幕俊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