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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258号

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诉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吴庆超、 赵忠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吴庆超,赵忠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258号

原告: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双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厂长。

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国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经理。

被告:吴庆超,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淮南市大通区窑镇云南岗村后吴

被告:赵忠费,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费郢村。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诉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吴庆超、赵忠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吴庆超在利辛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万元的诉讼保全请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淮南市市政工程公司、吴庆超在利辛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望疃镇富康村国土治理工程款8万元。

二、查封利辛县城郊水泥予制厂位于双桥开发区国有土地5193.5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