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9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孙东权,男,1972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045室。法定代表人崔健。申请执行人孙东权与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门民(商)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东权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5.35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5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曾到协助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到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045室调查核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孙东权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芳芳
审 判 员 谭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