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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申256号

谭业腾与梁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业腾,重庆市梁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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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2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业腾,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幢*楼。组织机构代码:32241913-8。法定代表人李泓波,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小东,重庆市梁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兴勇,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谭业腾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2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业腾申请再审称,谭业腾起诉是针对梁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及医生诊疗活动是否符合医疗规范、规程,重庆市梁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梁平县卫计委)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梁平县卫计委提交答辩称,一、谭业腾通过信访方式向梁平县卫计委提出查处请求,梁平县卫计委依法作出《关于谭业腾请求调查梁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虚假证明和CT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明确答复;

二、谭业腾申请查处诉求涉及的证据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核实,并经人民检察���审查核实,然后经人民法院最终采信认定的证据,上述证据法律效力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中对其进行综合认定,行政机关无权干预司法处理结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谭业腾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26日,谭业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谭业腾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谭业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25日,谭业腾向梁平县卫计委邮寄请求查处书,请求梁平县卫计委查处梁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虚假证明和CT片。2015年5月5日,梁平县卫计委作出了《关于谭业腾请求调查梁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供虚假证明和CT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谭业腾其要求查处的相关资料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已由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综合认定,并告知相关救济途径。人民法院终审刑事判决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涉及梁平县第二人民医院以及医生相关诊疗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认定,其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谭业腾提起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谭业腾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谭业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谭业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乐

代理

审判员  王 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