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515-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永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77号1幢2层212号。经营者:童峰,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号*幢*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永德,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得胜镇。
法定代表人:潘宏儒,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元国,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永峰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出(2016)川0521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8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永峰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吴 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孝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