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114号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泽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崇晔,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郅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郅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公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