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554号
原告:于忠宝,住敦化市。
被告:韩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林立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宝诉被告韩波、林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忠宝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忠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于忠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