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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554号

于忠宝与韩波、林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忠宝,韩波,林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554号

原告:于忠宝,住敦化市。

被告:韩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林立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忠宝诉被告韩波、林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忠宝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忠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于忠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