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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2914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兆瑞峰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9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什锦花园胡同26号。法定代表人王森,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经纬,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朝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兆瑞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水井胡同11号楼10层11B12室。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北京兆瑞峰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25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兆瑞峰技术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京东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郭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