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经商。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立涛,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6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1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涛、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诉请民事赔偿一案,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邵东刑初字第4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张立涛、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寻衅滋事2015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立涛在“爱车坊洗车店”做工时,被害人谢某的亲属和张立涛发生冲突,将张和胡某等人打伤。2015年1月5日,谢某与胡某达成调解,张立涛因不满意调解结果对谢某心存恨意,于当天中午纠集了被告人黄某等人开车到邵东高速路口将谢某的湘E×××××宝马车拦下欲殴打谢某,被胡某阻止。2015年3月20日下午,得知谢某的车辆停在邵东县金丽华大酒店附近后,张立涛、贺雄、陈涛军、姜佳文、唐军等人乘坐黄某租来并驾驶的别克汽车携带柴刀、管铩、球棒和黑色面罩等作案工具赶到邵东县城金丽华歌厅旁边守候谢某。同年3月21日凌晨零时许,黄某驾驶别克车尾随谢某车辆至邵东县城永兴路华天网吧附近,发现谢某下车后,由黄某驾驶车辆接应,张立涛、唐军、陈涛军、姜佳文蒙面持刀、球棒等在华天网吧门口追上谢某,将谢某打伤后乘坐黄某驾驶的别克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二)故意伤害被告人黄某、龙某(另案处理)、郑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周某均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2监区9号监室。2015年9月20日凌晨3时许,黄某认为周某没有完成劳动任务并顶撞了他,即用拳头和装满电池的矿泉水瓶对周某实施殴打,接着,黄要龙某带着周某去“清醒”一下。龙某要周某脱光衣服蹲到厕所,拿桶子装水对周某冲水,并要周某靠墙站到风房旁边。接着,龙某拿起拖鞋击打周某的脸部。黄某也上前用拳头击打周某胸部。这时,郑某从床铺上走了过去,朝周某踢了几脚,又朝周某扇了2个耳光。龙某、黄某又用拳头对着周某胸部、腹部猛捶数下,黄某还用手按住周某的头将周朝背靠着的墙上撞了数下。经鉴定,周某因被钝性外力致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七级伤残。原判采信被害人谢某、周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王某、郑某、龙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张立涛、黄某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张立涛、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张立涛、黄某均系主犯,张立涛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张立涛、黄某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判对张立涛、黄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张立涛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黄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立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张立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360.73元,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00.61元,被告人张立涛、黄某并对谢某的总损失51202.4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张立涛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民事赔偿因当抵扣10000元,同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黄某上诉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对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过重。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涛、黄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张立涛、黄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张立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案中,黄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张立涛、黄某的犯罪行为致谢某受伤并遭受经济损失,张立涛、黄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张立涛、黄某上诉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张立涛、黄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黄某还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黄某伙同张立涛随意殴打谢某,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立涛上诉提出应当抵扣10000元且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查,张立涛要求被害人谢某抵扣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立涛、黄某的共同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谢某遭受经济损失,张立涛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奎
代理
审判员 彭启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