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375号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清北园A13号-1-101。法定代表人孙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作全,户籍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作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凡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