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962号
原告: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周宏胜。
委托代理人:顾旭。
被告:广州市诺胜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诺胜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兴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焦能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