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孙建民。被告征照,居民。被告朱伟,居民。被告袁杰。被告吴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民与被告征照、朱伟、袁杰、吴斌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建民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民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蒋维忠
审 判 员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