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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字第1990号

孙建民与征照、朱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建民,征照,朱伟,袁杰,吴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孙建民。被告征照,居民。被告朱伟,居民。被告袁杰。被告吴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民与被告征照、朱伟、袁杰、吴斌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建民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民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蒋维忠

审 判 员  陈 祥

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