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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633-1号

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王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633-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倩倩,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洪军,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以(2015)莱州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洪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洪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洪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洪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军的银行存款562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