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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5389号

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姜立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姜立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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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389号原告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紫云新村一号楼406-407室。法定代表人靳志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春玲,该公司职员。被告姜立志。��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立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荣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许 立

代理

审判员 王 佳

人民陪审员 于广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