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66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李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李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翟建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庆,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94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