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618号原告乔兰英,居民。原告周卫涛。委托代理人王路钢。被告唐延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兰英、周卫涛与被告唐延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兰英、周卫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兰英、周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裕
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
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