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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618号

乔兰英、周卫涛与唐延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兰英,周卫涛,唐延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618号原告乔兰英,居民。原告周卫涛。委托代理人王路钢。被告唐延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兰英、周卫涛与被告唐延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兰英、周卫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兰英、周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裕

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

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