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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16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平怀亮,张庆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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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鲁1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699号。

诉讼代表人:徐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岚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庆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5楼(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永和国际广场二十一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平怀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怀亮,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庆���,居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平怀亮、张庆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日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平怀亮、张庆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平怀亮、张庆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平怀亮、张庆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号为日岚国用(2009)第435、436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岚山工商管理局登记编号为37100620140005355-1号下的动产(油罐、设备及地上建筑物,无法单独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平怀亮、张庆强��银行无存款和其他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0236760元(包括借款本金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43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7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自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华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刘 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印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