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原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连启,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忠,董事长。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6000.00元,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与银行基本户,但均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均已被另案抵押、查封,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
裁定如下: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