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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952号

日照市东港区抗旱服务中心与赵从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抗旱服务中心,赵从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952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抗旱服务中心,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祥磊,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从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抗旱服务中心与被告赵从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抗旱服务中心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抗旱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彬

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

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