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294号
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忻祖平。
被告:方宏辉。
被告:蓝鑫。
被告:刘婷。
被告:平果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宏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光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