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90号申请执行人正某某,女。被执行人申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正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正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申某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400.27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35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正某某医疗等费用435.27元后,被执行人申某某以再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调查,双方家庭十分困难。符合陕高法(2007)149号文件《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救助申请执行人正某某人民币20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2435.27元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正某某。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刘孝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