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行初229号原告张曼曼。委托代理人魏亚利,1969年12月8日。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泾阳县中心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张渭,该县县长。张曼曼诉泾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该案后,原告张曼曼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曼曼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曼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曼曼。
审 判 长 刘宏刚
审 判 员 李为纲
代理
审判员 侯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豆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