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41号原告杨玉林。委托代理人金德国,与原告系亲属关系。被告冯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林与被告冯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杨玉林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杨玉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