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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941号

杨玉林与冯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玉林,冯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41号原告杨玉林。委托代理人金德国,与原告系亲属关系。被告冯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林与被告冯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杨玉林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杨玉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秀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清华 来自